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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滞留户口的强制迁移
发布日期:2023-08-25 访问量:

在二手房交易中,买方从卖方处购买了房屋,办理了不动产权证,成为房屋新的所有权人。虽然房屋产权转移的手续已经完成,但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卖方的户口仍登记在该房屋且卖方拒绝迁出的情况。面对这种滞留户口,若买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卖方迁出户口,由于户口问题属于公安机关户籍行政主管范围,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所以法院会不予受理买方的起诉或受理后驳回买方的起诉。虽然因卖方拒绝迁出户口而引起的违约损害赔偿争议(比如买方要求卖方对此按约支付违约金)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但买方即使获得经济赔偿,对迁出滞留户口也无直接作用。况且,房屋上有滞留户口对买方再次出卖房屋也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如何强制迁移这种滞留户口,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一、是否可以强制迁移

虽然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以及人口流动的加大,很多人的户口登记地未必与其实际生活、居住地一致。但从法律上而言,户口登记地仍然是一个人生活的中心地。若一个人对房屋既不实际居住也不享有所有权、使用权等合法权利,则其户口仍滞留在该房屋,就丧失了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在滞留户口对房屋的现权利人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现权利人依法应享有寻求公权力强制迁出滞留户口的权利。

经检索各地规定,滞留户口实际上也是可以被强制迁移的。

二、相关规定

关于滞留户口强制迁移的规定,多见于各地制定的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本文列举几个地方具有代表性的规定。

(一)《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浙公通字〔2020〕5号。

第五十七条 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权利人或承租人提交书面申请、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要求迁出该房屋原有户口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户主迁出原有整户户口。

因离婚等原因,现户主提交书面申请、房屋权属证明、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裁决书)等证明材料,要求迁出已不实际居住、且不是房屋权利人的户内成员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该成员迁出户口。经通知后拒不迁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依职权将户口迁至公共集体户。

(二)《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发文字号:苏公规〔2016〕3号。

第九十六条 因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转移,该住所内原登记户口未迁出,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将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户口迁出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告知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按规定迁出户口。经公安机关告知后,原户口登记人员未迁出户口的,公安机关可以凭以下材料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家庭户:(一)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二)现所有权人居民户口簿;(三)现所有权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四)迁出户口告知书。

(三)《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沪公行规〔2018〕1号。

第三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因交易已发生转移,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有户口人员迁出,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

(四)《北京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试行)》,发文字号:京公人口基层字〔2021〕473号。

该规定第一条明确,全市每个户籍派出所原则上只设立一个非农业“公共户”,接收暂不具备市内迁移条件的本辖区非农业户口人员落户。

该规定第二条第(四)项明确,因房屋交易所有权变更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权变更,现房屋权利人申请将原户内人员迁出的,原户内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迁出的,属于“公共户”的落户情形之一。

(五)其它

如《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赣公字〔2015〕201号,第七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稳定住所处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被投靠人处。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处投靠,现工作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本人单位集体户处;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处投靠、且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乡(镇、街道)社区集体户。(一)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二)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三)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本人离开单位的;(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现户口登记住址的情形。

又如《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稳定住所处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被投靠人处;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处投靠,现工作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本人单位集体户。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处投靠、且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集体户。

(一)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本人离开单位的;

(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现户口登记住址的情形。

江西省和山西省的规定虽然没有写明房屋现权利人可以要求强制迁移原户口人员,但根据条文的内容,现权利人有权向公安派出所提出强制迁移申请应是条文的应有之义。否则,在原户口人员拒绝主动迁出的情况下,该规定即沦为空文。

三、总结

买方在购买二手房后,若卖方将户口滞留在房屋内且拒绝迁出的,买方可向房屋所在地辖区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等证据材料,请求公安机关将卖方的户口强制迁出。公安机关在履行必要的调查、告知等程序后,若卖方仍拒绝迁出的,则公安机关可依职权直接将卖方的户口迁往集体户、公共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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